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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中国公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缩写为CHT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公路交通及相关科学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公路交通及相关科学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与经济的融合,促进我国公路交通科技进步与交通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为交通强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理事会建立党委,受中国科协党组织领导。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在公路交通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

    (二)开展国际民间公路交通科技合作与科技交流,加强与国(境)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合作和友好交往。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境)外设立学会工作机构;

    (三)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四)依照有关规定,主办科技期刊,编辑出版论文集,科技书籍、文献和相关音像制品及其他技术资料,传播科技信息;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及接受委托,承担技术咨询、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技术等级评定、工程教育认证、交通产品与服务体系认证,开展团体标准的研制,参与其他技术性文件的制定、编写、审定;组织开展决策论证和课题研究;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展示科技成果,推广先进技术,促进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行业进步及产业发展;

    (七)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增强行业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提升创新创造能力;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奖励工作;

    (九)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兴办有利于公路交通科技进步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有利于学会事业发展的实体机构,依法组织各种志愿者活动;

    (十一)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条件: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含学生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

    2. 高等院校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公路交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者;

    3.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4. 多年从事公路交通工作,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者;

    5. 在高等院校就读公路交通及相关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三年级以上本科生。

    (二)高级会员:

    具有教授、研究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职称或相当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本专业有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三)资深会员

             公路交通领域的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院士,或在学术上造诣较深、对公路交通科技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和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资深会员。

    (四)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五)荣誉会员

    曾担任本会常务理事并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领导干部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授予荣誉称号(不含外籍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从事公路交通及相关领域的事业,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并参加本会学术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本会直接发展会员,同时委托分支机构和地方学会发展会员,按类别分级管理。由本会统一颁发中国公路学会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学生会员);

    (二)有权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或优惠权;

    (三)具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资深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学生会员除外);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项;

    (七)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应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热心学会工作,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员,理事会成员的3/4、常务理事会成员的2/3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体现老中青相结合的梯队结构。每届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二十二条 每个单位只能推荐1名会员担任理事。理事所在单位如需调整理事,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4/5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届中可以增补、调整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交通行业和专业学科领域具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

    (三)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的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民主作风。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及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1024日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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